最新判决,EB5资金来源放宽!?重点关注这几点
在近期的EB-5投资移民咨询中,“资金来源审查”被投资者频繁提及。的确,I-829被拒,其中一个原因就包括对于EB-5投资人的资金来源的再次审核。今天,我们根据最近一宗案件的判决,探讨EB-5投资者最关心的资金来源问题。
EB-5资金来源案件判决
在一项历时8年的诉讼中,一对印度兄弟的EB-5申请经历了加速审批、获批、补件、拒签、移民局AAO申诉、法院上诉等一系列复杂流程。该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,特别是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否能够清晰说明。法院最后支持了其中一位的上诉。
被支持的这位暂且称呼为“甲”,他的案件大致情况是:
甲从乙处借了4万美金开公司。
之后通过公司借款或出售公司办理EB5。
移民局要求解释乙4万美金的合法来源。
乙提供了自己工作的情况,以及可以挣到这些钱的证明,但是没有办法提供具体对账单流水,以说明这个4万确实就是自己的收入所得。
移民局就拒批了,认为这4万资金路径(Path of Fund)有问题,说不清。
然而,法院最终裁定,移民局的判决不符合法规和先前的判例。
根据法院的解释,EB-5投资者只需证明最直接的收入来源(immediate source of funds)是合法的,无需追溯每一笔资金的详细合法性。这一判决为EB-5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审查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。
判决原文:
“USCIS's denial was based entirely on its unjustified and un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and case law that the “source of funds” requirement requires a petitioner to trace “every penny” to a lawful source beyond the petitioner's immediate source of funds”
那么,什么是直接的收入来源(immediate source of funds)?
即,投资者用来投资的每一分钱,自己的那部分,应该能够明确说清楚来源。
而第三方的,比如贷款公司/个人的,借钱给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钱,可以不用遵循最严格的标准,能够合理解释其来源即可,More likely than not。
这应该是本案对于资金来源文案准备工作的最大参考意义。
当然,绝大多的借款都是来自有牌照的公司,他们的钱被认为是合法的资金。
关于资金来源
资金来源通常包括两个部分:
特别是对于中国和越南几个国家的投资人而言,这些年有几个明显的审查大趋势:
⚠️ Huanhui
审案官会要求提供:
👉第三方的USD从哪来的;
👉与EB-5投资人之间是否有协议;
👉投资人到第三方的资金路径;
👉第三方的牌照等。
此外,移民局还开发了一个“IVT Tracker”系统,在I-526和I-829阶段都会输入第三方的信息,进行标注。如果第三方信息重复出现,就会引起审案官注意。一旦重复出现5次,就可能会被送去执法部门的数据库。
⚠️ 中国因素
部分名单上的高科技企业,例如x为,无论是任职还是有业务往来所获得的收入作为资金来源,都是很有可能会被拒的。
总结如下:
对于老投资人,如果当年涉及Huanhui,最好提前做好第三人的材料准备,以备不时之需。
对于新投资人,主申尽量避免在敏感公司和单位,资金来源也尽量避免相关收入,避开任何huanhui公司方式,EB-5不要走捷径!